學術翻譯作品的編輯出版,除了正文要求信達雅,體例注釋也格外重要。譯稿中不規范的翻譯體例常常讓編輯在審讀時苦不堪言。


  究其緣由,大多是譯者對于翻譯規范的模糊認識,或是編輯在譯前沒有向譯者說明明確的翻譯規范,導致譯者無所適從,完全憑個人喜好而作。


  學術譯著總體要求譯文內容、體例忠實于原文。可以直譯,可以意譯,但要符合中文閱讀習慣和語法規范。西方文學翻譯最忌出現歐式長句,即從句套從句的情形。


  在正文方面,經常遇到如下10個問題,需要編輯和譯者注意。


  1.術語翻譯


  專業術語翻譯須準確無誤,并盡量采用國內通用譯法。


  2.人名、地名等專有名詞的處理


  學術作品與一般文學作品不同,專有名詞應按一定規范予以統一,以便于學術傳播和交流。


  在處理人名翻譯時,目前一般使用新華社譯名資料組編、商務印書館出版的姓名譯名手冊,如《英語姓名譯名手冊》《德語姓名譯名手冊》《法語姓名譯名手冊》。有些人名如果已有公認的通用譯名,雖不規范,也使用該通用譯名。如Adam Smith譯為“亞當·斯密”,而不譯為“亞當·史密斯”。


  地名則以商務印書館、中國地圖出版社出版的《外國地名譯名手冊》為準,或者以中國地圖出版社最新出版的地圖或最新版《辭海》為準。另外,一些公司名、機構名應用國內的通用譯名,如“IBM公司”不宜譯作“國際商用機器公司”。


  特別提醒譯者注意3點:


  ①正文中的譯名原則上都應譯出,如譯名手冊無統一譯名,可以與編輯商量后統一譯法。


  ②特殊情況下,如致謝內容中出現大量人名,或者正文中有太過冷僻的譯名,與責編商量后可保留原文。


  ③譯名使用要一致。在譯名第一次出現時,最好在其后標注原文,并將該譯名記錄下來,以后再出現時使用統一的譯名,不必再注外文。


  3.標點符號的用法


  標點符號應根據中文翻譯句式和語法作調整,不必完全拘泥于原文。如很多法學著作,作者為嚴謹起見喜用長句,中文翻譯切不可完全照搬,一逗到底。標點書寫格式一律按照中文格式。若出現中外文混雜的句子,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標點。


  4.圖表的處理


  圖表中的文字內容一定要完整譯出,畫面或照片中的特定外文可以不譯出。需要提醒譯者注意:圖表下的出處說明文字,處理方法同注釋及參考文獻。較復雜的圖表,可以與編輯協商由出版社制作,譯者譯出圖表中的文字即可。


  5.世紀和年代的用法


  建議使用阿拉伯數字表示具體的世紀和年代,如20世紀80年代,不推薦使用“1980年代”。對于年代模糊的說法,正確的用法是:二十世紀六七十年代。錯誤用法:20世紀六七十年代或20世紀60、70年代。


  6.斜體的翻譯方法


  外文著作中常有斜體,表示不同的含義,翻譯處理時應該根據不同情況予以處理。如果斜體表示強調,則中文加著重號或者黑體表示;如果斜體屬于整段或整句引用,則中文使用區別于正文的字體;如果斜體表示書名或文章名,中文加書名號;如果斜體表示案例名,原則上不譯出,如果譯出,中文加雙引號;如果斜體表示拉丁文或者其他不常用的古文字,中文格式、字體均不變,只需在其翻譯后將拉丁文單詞放在括號中(使用斜體)。


  7.縮寫樣式的表示


  原文中出現的重要名稱,如果帶有縮寫式,在第一次出現時注明原文全稱,同時附上縮寫式。如原文提到“Low Development Countries (LDCs)”時,應譯為“欠發達國家”(Low Development Countries,LDCs)。


  8.原作引文的處理


  對于原作中出現的引文,如果出自經典著作,且該經典著作已有通行中譯本,原則上按已有中譯本譯出,但允許譯者有所修改和合理調整。引文量較大者,請譯者注明出自何種中譯本。


  9.冷僻詞的處理


  對于原文一些較為生僻難譯的詞,建議譯者盡量在譯文后括注出原文,以便于讀者理解。


  10.邊碼標注方式


  這是學術翻譯作品所特有的翻譯規范,因為學術作品最后往往附有關鍵詞索引或者人名索引,通常這些索引的頁碼并不根據譯文重新制作,而是保留原書頁碼。


  要使這些索引發揮作用,標注原書頁碼必不可少。標注方式通常是以原書每頁開始第一個單詞為準,在相應中文譯文處標注頁碼。如果譯文順序與原文順序相差較大,也可以選擇最利于讀者檢索到原文頁碼的方式標注。


  在注釋方面,筆者確定了兩條基本原則。


  其一,注釋(包括腳注和尾注)中涉及作者、文獻名稱、出版機構、版次、頁碼等資料性引文,原則上不譯,遵照原書體例格式;其他說明性的文字應當翻譯。其二,在同一條注釋中,盡量避免出現中英文混排的情況。


  當原則一和原則二出現沖突時,從便于讀者理解或者不妨礙讀者閱讀、版式統一美觀出發,酌情進行調整。有如下4個方面需要編者和譯者注意。


  1.著作名稱。原則上,期刊以及著作名稱,用斜體標注,文章名用正體。也可以遵照原書體例。


  2.注釋導語。注釋中經常出現的See,Cf.,See,e.g.,available at,原則上屬于解釋性文字,應譯出;但如果整句為資料性文字,為保持版式美觀,則不再翻譯;如果出現在中西文混排中,可譯出,也可不譯出


  3.標點符號。腳注中標點符號的翻譯,原則上是中文句子使用中文標點符號,西文句子使用西文標點。中西文混排時,標點符號使用目前沒有統一規則。一般采用兩種規則:就近原則,即中文后接中文標點,西文后接西文標點;主句原則,即根據主句是中文還是西文,決定其中使用的標點。


  4.譯名翻譯。說明性文字中出現的人名、地名、案例名等,翻譯規則同正文。


  除了正文和注釋外,學術著作還有兩類重要的輔文翻譯需要注意。


  一種是索引。原書最后附有索引的,原則上將索引關鍵詞譯出,并保留原文以及原書頁碼、格式。另一種是參考文獻。書后或章節后的英文“參考文獻”或者“推薦閱讀的書目”原則上不譯,但對于其中個別說明性的參考文獻,按照上述注釋翻譯規范譯出其中的說明性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