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中美貿易戰進入白熱化,首當其沖受到影響的科技巨頭中興通訊正在面臨有史以來公司的最大危機。目前中興與美方的交流溝通保持密切,中興通訊法務部正針對美國禁令展開緊張的翻譯和論證工作。
接近中興通訊的市場人士透露,美國商務部針對中興通訊的禁令涉及大量專業的法律條文,翻譯工作繁瑣。據悉,美國此次矛頭針對中興通訊已醞釀很久,“其實,美國商務部發表聲明中,以中興通訊內部35人沒有被處罰做理由很牽強,處罰35人并非原有和解協議的內容。欲加之罪,何患無辭。”該市場人士說。
法律翻譯作為翻譯類目里更專業的領域需要議員也具備相應水平的專業知識。
關于翻譯原則或標準,國內外學者對此多有論述,比如尤金.奈達的“功能對等”或“動態對等”原則、嚴復的“信、達、雅”標準、魯迅的“信與順”翻譯原則、林語堂的“忠實、通順、美”的翻譯標準、傅雷先生的“傳神“論以及錢鐘書先生的“化境”之說,等等。前輩們對翻譯原則或標準的論述,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無疑,這些經典論述對翻譯理論研究和翻譯實踐都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和借鑒作用。然而,不難發現,以上這些原則或標準的論述主要集中在文學翻譯領域。近年來,隨著我國對外交往的不斷深入,社會對實用文體翻譯的需求不斷增長。不少學者對以往這些翻譯原則或標準的適用性提出了質疑,認為對實用文體翻譯而言,不能一概而論。至今,已有學者如劉季春、劉法公、張新紅、陳新、杜金榜等對商貿、法律、廣告等實用文體翻譯提出了相應的翻譯指導原則,如劉法公提出的商貿翻譯“忠實、準確、統一”原則;李克興、張新紅提出的法律翻譯“準確性及精確性、一致性及同一性、清晰及簡練、專業化、語言規范化、集體作業”等六項應用性原則;以及杜金榜提出的“公正性、準確性和合適性”三項法律翻譯原則,等等。這些翻譯原則對實用文體翻譯實踐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本文結合我們在法律文體方面的翻譯實踐和教學積累,主要從文體學、語用學、法理學等角度,對法律文體的翻譯原則進行探索,通過典型的實例分析,提出法律文體翻譯的“準確、嚴謹、規范、統一”的作業原則,并強調這一翻譯原則主要是基于法律語言自身的特點及其特殊的法律功能所決定的。
法律文體翻譯的具體原則及其運用
準確原則
準確原則要求譯文精確無誤地表達原文意思,傳遞原文信息。無論是文學翻譯,還是其他文體翻譯,無不要求譯文的準確性。然而,對法律文體翻譯而言,譯文準確則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法律文體通常規定或隱含相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相應法律后果, 因此,要求譯文詞義確切,意思高度完整,表達清楚、明晰。如果譯文失真,則不僅難以正確有效地傳遞原文的信息,而且容易被一方曲解而導致法律糾紛,甚至被不法商故意利用文字的漏洞以逃避責任和義務。可以說,譯文失真,是法律文體翻譯的大忌。
把握翻譯準確性原則,首先應注意法律專業詞匯的準確翻譯。專業詞匯主要是指在該專業領域中使用,并且具有特殊意義的一些詞匯。一個法律文本通常會涉及到許多專業詞匯。這些詞匯在語義上具有單一性的特點,也就是僅有單一、明確的含義,譯者通常可借助有關工具書就能握這些詞匯的確切含義。但當一些常用的普通詞匯在法律文體中作為專業詞匯使用時,則應特別小心。此時,這些詞匯已具有其特殊的法律意義,而不能按其常見的意思理解,比如,collection,confirm,acceptance,tolerance,more or less等詞作為普通詞匯通常分別理解為“收集”,“確認”,“接受”,“承受”,“大約”等,而在法律文體中這些詞則用作專業詞匯,其含義應分別為:托收,保兌(比如,confirmed L/C保兌信用證),承兌(比如,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承兌交單),公差及溢短裝等。再如:
例1 The Seller shall present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required for negotiation to the banks.
原譯:賣方應將下列洽談所需資料遞交銀行。
該例通常為支付條款中經常出現的句子,此時句中 negotiation已用作法律專業詞匯,不能將其理解為“談判”或“洽談”等常用意思。而原譯缺乏對專業知識的了解,仍將negotiation作為常用詞匯來翻譯,導致意思含糊不清,令人費解。此處的準確含義應為“議付”。句子可改譯為:賣方必須將下列單據提交銀行進行議付。
例2:Partial shipment is allowed.
原譯:允許部分裝運。
這是合同文書中有關貨物裝運的條款,如果將partial shipment譯為“部分裝運”,此條款則會明顯出現漏洞。合同一方可理解為只需部分發貨,其余不裝運亦可。而準確的譯文則應為“允許分批裝運”,即賣方可分幾次發貨。因此,對于那些由常用語轉化而來的專業詞匯,如果譯者不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僅僅查閱詞典是很難把握其確切含義的。
法律文體中有許多表示機構、名稱、單位的用語,英譯時必須正確理解該詞構詞變化及在法律文體中的特定含義,切忌張冠李戴。比如,consignor,consignee,shipper,carrier這四個表示名稱的詞語經常會在合同文書或提單租約上出現,而在翻譯練習時,學生容易將這四個詞的意思混淆。不少學生將shipper理解為“承運人”或“船公司”,誤認為與carrier等同,實際上它們是完全不同的單位。shipper的正確譯文為“發貨人”,而carrier則為承運人。在提單租約中,consignor的意思與shipper相同,而與其對應的詞則為consignee,意為“收貨人”。
英文法律文體中經常會出現情態動詞shall,要把握該詞確切含義,首先必須理解其用法上的特殊性(陳建平,2003)。Shall在法律文體中實為一個法律詞匯,相當于漢語中的“應當”或“須”,表示法律責任或義務,而不是一般的道義責任或僅表示將來時態。同理,該詞的否定式相當于漢語中的“不得”,而不能理解為“不應該”或“不能”。
請看下面例句中shall的不同譯法:
例3:Insurance shall be covered by the Seller against All Risks for 110% of the invoice value.
譯文1、賣方將以發票金額110%投保一切險。
譯文2、賣方應該以發票金額110%投保一切險。
譯文3、賣方須以發票金額110%投保一切險。
譯文1將shall當作將來時理解,完全是誤譯;譯文2則將shall理解為一般道義責任,沒有顯示法律文體的嚴肅性,因此譯文1、2容易被不法商利用文字的模糊性而逃避責任義務。譯文3則準確地傳遞了shall的含義,強調此為賣方應履行的法律義務,體現了法律文體的嚴肅性。
此外,譯者還應注意法律文體中的有關時間詞、連詞、近義詞及縮略詞的翻譯,這些詞在翻譯時,如稍有不慎,也較容易出錯。
可以說,譯文準確是法律文體翻譯的首要原則,如果譯文不能準確傳遞原文信息,意思含混不清,那就犯了法律文體翻譯的大忌,再論其他翻譯原則也就毫無意義了。只能在譯文準確的基礎上,根據法律語言的自身特點及其特殊的法律功能,才可繼續把握其他翻譯作業原則。要做到譯文準確,譯者必須把握法律文體的用詞特點,正確理解法律詞匯的特殊意義,此外,還應具備一定的法律專業知識。